监察机关能进行讯问还是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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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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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04:29
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也可以询问。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
关于讯问和询问
讯问、询问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两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一、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
1、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
2、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
监察体制改革将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的职能整合至监察机关,使监察机关成为有权对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使调查权的机关。监察法借鉴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将讯问作为一种法定的调查措施,这是调查活动中的重要权限之一。
3、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二、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
1、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
2、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
询问措施来源于纪检监察机关多年实践中运用的执纪审查手段,同时借鉴了刑诉法关于询问的规定。
监察机关肩负着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职责,为履行好这一职责,监察法将询问措施确定为监察机关的调查权限。
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
首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
3、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
4、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审判定案的根据,所以,询问活动还要符合监察法、刑诉法关于询问具体程序、要求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