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环保治理关闭的个人企业给补偿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31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9:58
1、关于法规问题。
《环境保*》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决定;责令*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批准。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地方性行*规不能对抗国家法,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查找,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
2、关于补偿问题。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了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认定),不涉及到*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的问题。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而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由排放污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15内,向人民*起诉。(环保法40条)
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无论是对行政处罚不服,还是提起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均已过诉讼时效,*不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