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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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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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2 10:08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网友咨询:
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
职工债权是劳动者在企业破产宣告前基于劳动关系形成的对企业的债权。企业被*受理破产后,为企业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属于共益债务,不列入职工债权,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聘请工作人员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亦不列入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律师补充: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