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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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5 03:49
第五章 法律责任规定了中介服务收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和违规处罚措施。
如果因中介机构的过错或委托人无合理理由单方面终止委托,费用的退还和赔偿将依据《合同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在收费纠纷中,首先由中介机构所在地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进行调解(第二十二条)。如果委托人对处理结果不满,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再调解,如对行政或行业组织的决定仍有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第二十三条)。例如,未经规定条件实施收费、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改变收费标准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公证性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并收费、违反自愿原则强制收费、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也属违规,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此外,还禁止中介机构通过串通、垄断市场、不正当竞争等方式损害委托人利益,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任何违反上述规定的收费行为,都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措施。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计经委、财政厅(局)、监察厅(局)、审计厅(局)、纠风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