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罪妨害公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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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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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18 16:26
(一)区分公务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首先,区分群众的合法抗争与犯罪行为,合法抗争不构成犯罪,应予以支持;其次,区分一般纠纷与妨害公务,工作人员的言语不当导致的冲突,如非故意妨害公务,不构成犯罪;最后,区分妨害公务的轻微违法行为和犯罪,轻微行为按治安管理处罚,有社会危害性的才构成犯罪。
(二)公务罪与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虽有相似点,但关键在于主观故意、行为特征和主体的不同。前者要求明知公务执行,后者要求明知解救行为并聚众;前者无需“聚众”,后者则要求;前者主体广泛,后者限定为首分子。
(三)公务罪的实施应在执行职务时,事后报复行为不构成;涉及想象竞合或牵连犯时,需依据重罪原则或牵连犯从一重处罚。
(四)在涉及国家安全任务的执行时,故意阻碍行为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主观故意和行为范围,前者针对国家安全任务,后者针对犯罪分子的逃避。
(五)妨害公务罪与抗税罪是特别与一般的关系,抗税罪包含在妨害公务罪中。两者侵犯对象、手段和故意相似,但侵犯客体和具体罪名不同,抗税罪优先适用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