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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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3 09:06
黑龙江的土地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和行*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以规范全省土地的行政行为。
第二条条例涵盖广泛,包括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立与变更,土地调查、登记、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合理利用以及监管。土地征用、使用权交易、用途调整,以及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都将严格遵守此条例的规定,确保公正与有效。
省*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土地管理的总负责机构,负责全省范围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市(行署)和县(包括县级市)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则各自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的垂直管理。设区市的土地管理部门对市辖区及其乡(包括镇)实行直接管理,县土地管理部门则负责乡一级的土地事务。
特别地,省*还在农垦和森工系统设立了土地管理派出机构,这些机构负责对依法批准的农(牧)场、林业局(场)在垦区和国有林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这些区域的土地管理有序进行。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是在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