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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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8:47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章详细规定了建设用地的相关审批和补偿流程。当农用地需要转为建设用地时,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过农用地转用审批。
对于涉及林地的建设,需经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征用集体土地的审批权限根据不同面积划分为几个等级,由省*或*批准,同时强调了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期交出土地,不得阻挠。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或未利用土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由市、县*审批,并报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根据面积大小分为不同层次,从一公顷以下到省级审批不等,涉及国家重点项目等特殊用地需报*批准。
征用土地需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并要求所有费用不得侵占或挪用。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类型和年限有所不同,包括耕地、宅基地、未利用土地等,并规定了补偿的具体计算方法和支付对象。
土地征用后的补偿和安置,涉及青苗、建筑物和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对被征地农户的安置和补偿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对抢栽抢种和抢建的设施,以及建设项目使用他人土地的补偿标准也做出了说明。
最后,章节强调了建设用地经批准后,用地单位必须及时支付相关费用,否则将影响供地。同时,对建设项目用地预申请、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审批和补偿等也做了明确规定。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是在1999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