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农村公路管理条例第四章 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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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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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2-04 10:38
济南市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如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其管理权限则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有责任在路面上设置警示、禁令、指示标志和标线,以确保道路安全和秩序。对于公路的使用,有严格的规定。禁止在公路上擅自设卡收费、罚款拦截车辆,以及进行建筑作业、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此外,打场晒粮、堆放物料、挖沟引水等行为也被严格禁止,以防止对公路造成损害。
车辆行驶在农村公路上,必须遵守轴载质量和总质量的规定,超标车辆需经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需修复或承担费用。铁轮车、履带车等对路面有潜在损害的车辆,同样需获批准并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需给予补偿。
进行临时占用、挖掘公路或涉路项目的施工,需先经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必要时征得*机关同意。施工后,需恢复原技术标准或承担修复费用。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除必要的防护养护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设施,任何管线、电缆设施的架设或标志设立,必须得到管理机构的批准。
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的巡查是常态,旨在及时制止和处理对公路的违法使用、占用和破坏行为,维护公路的正常使用和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