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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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2 07:37
孩子在校,经常会发生或大或小的意外伤害事件,这很正常,因为孩子都是活生生的人,你无法通过教育和管理让他们成为“木偶”。因此,孩子行为的“不可控”就成为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源头”。那么在校学生受批评后跳楼摔伤,责任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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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某学校就读初中,现年14周岁。王某未向班主任刘某请假,擅自离开校园被刘某发现后,刘某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让王某回学校。王某不服,在回学校的途中对刘某进行了辱骂。刘某听到后,一边将其按蹲在地,一边又对其批评教育,导致王某情绪激动,并称死了算了。王某说完就向学校教学楼跑去,这时刘某和其家长连忙追赶,但王某已从三楼跳了下来摔在地上。学生受批评后跳楼摔伤,责任如何认定?
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谭睿律师解答:
关于本案中学校和老师对王某的跳楼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系在校学生,学校及老师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跳楼行为是其自身的行为,与学校和老师的教育管理职责关联性不大,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自身具备一定的辩别及控制能力,但学校未能全面履行管理和保护职责,且老师对王某的批评教育系工作职责,学校对林某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林某自己承担次要责任。
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谭睿律师解析:
王某未向老师请假私自出本校门,在被老师进行批评教育后,又对老师出言不逊,其自身亦存在过错。因王某在受伤时已年满14周岁,系*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身应具备一定的辩别及控制能力,对危险的发生应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故王某对其自身跳楼导致的损害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实际情况,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故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老师的过错程度向其行使追偿权。
孩子受伤不是我们愿意看到的,家长和学校都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注意监管,培养孩子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知道安全的边界线在哪里,尤其是对于年龄比较小的孩子,更应如此。希望家长和学校能够互相配合,共同培养好孩子,为他们营造一个能够健康成长的、良好的学习环境,给予他们一个美好的童年。
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前在建设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九年,中级工程师。擅长建设工程及招投标领域纠纷、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曾代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上百件诉讼及仲裁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