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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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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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7 23:18
休息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了劳动者的平等权益。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有带薪年休假,单位应确保职工享有年休假权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年限分档,满一年不满十年的享有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享有十天,满二十年的享有十五天。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对于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年休假的职工,条例规定单位除正常支付工资外,还需支付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劳动法规定,即在法定休假日工作需支付工资的300%。同时,条例明确了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处理办法,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按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条例对年休假与其他休假的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首先,年休假与寒暑假的关系:我国学校长期实行寒暑假制度,教职员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远超条例规定的年休假天数,因此条例规定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其次,年休假与病假、事假的关系:条例规定,休病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职工,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休病假累计超过一定天数的职工,则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再者,年休假与探亲假的关系:考虑到探亲假与年休假的功能不同,条例删除了探亲假冲抵年休假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