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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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18:4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6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修正)
本法为规范和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职业保障和职业纪律,保障法官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法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正、公平、公开地审理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应当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影响。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审判秘密和当事人隐私。
法官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公正的待遇、职业保障、职业发展、培训和进修等。法官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本法规定了法官的选拔、任命、考核、培训、晋升、奖惩、离职、退休等制度,旨在确保法官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实施,对于推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