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2:00
共5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9:31
你所说的事故,肯定是适用的简易程序。交警程序合法。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9:31
告他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9:30
责任认定书并不是当场就能做出来的,他先做记录,让你们签字确认再做责任认定是合理的啊,只要责任认定书下来,上面的内容和他写的叙述经过一致就可以了。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9: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责任双方在笔录上签名属于事故现场 调查情况阶段,程序是合法的。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1 09:26
你好,这是合理的,没有什么违法的地方,他只是为了更清楚的定明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