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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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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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2 00:43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旨在调节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
网友咨询: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何法律规定?
律师解答:
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
(一)一方获得利益。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是不当得利成立的要件之一。获得利益,是指因为一定事实使财产总额增加。增加有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两类:积极的增长指的是原本的财产数目变大,在基础上有进一步的扩展;消极的增加,指的是原本会减少的,但没有减少。
(二)他方受到损失。如果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并没有因此而受到任何损失,就不构成不当得利。受损也分为积极损失和消极损失。其中积极损失指的是财产总额的在原有基础上减少,而消极损失则是指原本可以增加的财产却没有增加。
(三)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得利人获得利益的行为引发了受损人失去财产的结果,二者应当基于同一事实,如果一方获得的利益并不损害他方的合法利益,则不构成法律上的不当得利。
(四)造成他方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方获得利益和他方受到损失有法律上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就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不构成不当得利。
律师补充: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