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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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9 20:42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内容涵盖了多项具体事项,旨在加强对干部个人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一)报告人需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私房建设、买卖、出租及参与集资建房的情况。这包括了住宅的变动情况,旨在防范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
(二)报告人需披露本人及其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举办情况,但不包括仅在近亲属范围内进行的活动。这一要求旨在减少因私事引发的利益冲突。
(三)报告人需上报本人、子女与外国人婚姻状况,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这有助于防范*婚姻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利益冲突。
(四)报告人需报告本人的因私出国(境)情况及在国(境)外的活动。这一条目旨在监控干部的国际行为,防止不当的国际交往或利益输送。
(五)报告人需报告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这有助于及时发现和纠正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六)报告人还需披露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以及受聘于三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这一规定旨在防止干部及其亲属利用权力获取经济利益。
(七)报告人可以自愿报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这一条款给予了报告人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通过以上规定,旨在构建透明、公正的干部管理体系,促进干部廉洁自律,防止权力滥用,维护党的形象和国家利益。
经**、*批准,***、**1997年1月31日印发,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制定本规定。全文共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