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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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7 01:26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推动科研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山东省根据宪法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以下文物受到国家保护: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到国家法律保护。文物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关于保护和管理文物的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文物工作的领导,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推动文物事业发展。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均有保护文物的义务,对破坏文物的行为有制止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破坏文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