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规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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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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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21:39
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实施原则
遵循按劳分配原则,结合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特别关注一线教师和优秀工作人员。同时,将绩效工资与学校人事改革、经费保障、收费规范等相结合,维护学校秩序。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从2009年1月1日起,所有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员工开始实施绩效工资。
三、绩效工资构成与核定
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总额由基本工资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决定。初次核定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合并到奖励性部分,以后按年度调整,严格控制增量。
四、绩效工资分配
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包括生活补贴、岗位津贴和农村教师补贴,体现岗位差异和经济发展。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和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由学校根据员工表现确定。
五、特殊情况处理
政策性补贴暂不纳入绩效工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原有规定发放。学校不得额外发放津贴,严格执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严禁乱收费。
六、实施管理与监督
学校需上报绩效工资总量,县人事、财政部门公开相关信息。学校需完善内部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要公平公正,经教职工讨论并公示后实施。县教育局将监督确保绩效工资分配的公正,促进教师队伍稳定和教育质量提升。
以上就是靖远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