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解读-1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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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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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22:47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规定涉及共同侵权与连带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民法典、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的演变与解读。
共同侵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同一不可分、因果关系同一不可分。本条规定了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形态,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原《民法通则》第130条、《侵权责任法》第8条以及《民法典》第1168条的条文演变中,共同侵权的主观和客观要件逐渐明确。连带责任具有担保和诉讼程序上的价值,允许受害人对部分或全部侵权人提起诉讼,并在判决生效后行使选择权。
共同侵权责任在实践中涉及主观联络与客观统一,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教唆帮助、行为竞合等不同情况下的连带责任适用。
连带责任对受害人更有利,因为它使得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请求全部赔偿,降低求偿不能的风险。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需要包括主观意思联络与客观行为关联,以确保侵权行为的整体性和责任的公平分担。
在实际案件中,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有助于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减少求偿困难,确保法律的公平性和可操作性。通过明确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方式,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在保障受害*益、促进社会公平、提高法律救济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