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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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4 17:14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特定主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单位工作人员。犯罪主体必须是具备特定身份的人员或单位,这在法律上有着严格的定义,涉及国家机关、金融单位、电信单位、交通单位、教育单位和医疗单位。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将单位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具体包括:
1. 违反国家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这涉及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 实施出售或非法提供行为。出售是指以一定价格将掌握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以谋取利益。非法提供则是违反国家关于保守公民个人信息的规定,将掌握的个人信息通过非出售方式提供给他人,但不包括个人自用的情况。
3. 情节严重,通常包括数量、次数较多、获利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损害公民个人生活、生命财产等。
犯罪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权,即公民对其个人信息的自由支配、控制权以及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直接客体是公民的个人信息权,这是研究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的关键。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姓名、住址、电话(含手机号码)、身份证号、个人履历、病史等,几乎涵盖了个人的全部信息。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保密性,是自然人身份的私有信息。
犯罪对象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包括:
1. 个人信息型或关联型定义:包括个人内心、身体、地位等所有信息。
2. 隐私权型定义:指个人不愿向外透露或敏感的信息。
3. 识别型定义(主流学说):能直接或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且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有信息。
个人信息具有自然人主体性、可识别性和保密性特征,权利属性上存在隐私权说、所有权说以及新型的人格权说。
综上所述,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涉及特定主体、客观行为和严重后果,其犯罪客体为公民个人信息权,犯罪对象为公民个人信息,具有特定的法律定义和权利属性。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