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46
共3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5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软件保护相关,优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是由于法律的层级,《著作权法》高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得和《著作权法》抵触。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6
一楼那说法相互矛盾,“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次要原则。如果法律条文引用是按照机械程序的顺序,那么首先引用的肯定是《著作权法》,因为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就是说《XX法》的优先级永远是高于《XXXXX条例》的,没有例外。《著作权法》里面有适用的条例可直接引用,没有适用的条例适用《计》里面的,这才叫优先。但是一般上位法条文较笼统,所以“特别法”里面适用条例会比较多,所以各种相关案例一般会首先查询《XXX条例》。越是上位法的实用性越低,比如很少有案例用到宪法。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6
优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5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软件保护相关,优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但是由于法律的层级,《著作权法》高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以,《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不得和《著作权法》抵触。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6
优先适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2 18:26
一楼那说法相互矛盾,“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次要原则。如果法律条文引用是按照机械程序的顺序,那么首先引用的肯定是《著作权法》,因为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就是说《XX法》的优先级永远是高于《XXXXX条例》的,没有例外。《著作权法》里面有适用的条例可直接引用,没有适用的条例适用《计》里面的,这才叫优先。但是一般上位法条文较笼统,所以“特别法”里面适用条例会比较多,所以各种相关案例一般会首先查询《XXX条例》。越是上位法的实用性越低,比如很少有案例用到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