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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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3 23:00
为确保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加强其服务管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推动社会和谐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青海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中明确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以及公共服务。流动人口包括非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居住,以及本省户籍但在县(市)间异地居住的人员,但不包括市内跨辖区的居民。
在管理原则方面,第四条阐述了依法管理、优化服务、保障权益、公众参与和属地管理的方针。各级*需强化组织领导,推动管理创新,完善社区服务体系,设立乡(镇)、街道和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并确保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多个行政部门如*、建设(房地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需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参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也应协助*,共同推进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
对于任务繁重的地区,第五条提到,*可在*事处、乡(镇)或社区设置协管人员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这些站点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的服务管理工作,而居民委员会和村(牧)民委员会则需配合进行。
最后,第七条强调*机关需建立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平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房地产)、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及时将采集到的流动人口信息与*机关平台联网,实现信息共享。
《青海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经2011年8月24日青海省*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6日青海省*令第80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居住管理、权益保障与公共服务、法律责任、附则5章35条,法自2011年10月15日起施行。《青海省城镇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