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新站,当兵户口销户,拆迁待遇跟在家一样吗?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20:44
我来回答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7:32
1、如果当事人是现役的,在服役期间,还是属于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一样的);
2、如果当事人已经退出现役的,但是户口未迁回原籍地,或者不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的(农业等),就不能再享受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了(不一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8 07:33
1、如果当事人是现役的,在服役期间,还是属于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可以享受户口原籍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一样的);
2、如果当事人已经退出现役的,但是户口未迁回原籍地,或者不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的(农业等),就不能再享受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待遇了(不一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
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
第五条 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资格:
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