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第五章 文化传承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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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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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3 18:05
贵州省赤水河流域的保护条例强调了文化传承与保护的重要性。首先,第五十四条规定,该流域的文化遗产实行重点保护、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的原则,政府需制定保护规划,平衡经济发展与文化保护,确保文化遗产在合理范围内被发掘、整理和保护,同时严格管控涉及文化遗产的城乡建设和旅游开发活动,防止其受到损害。
对于物质文化遗产,如符合文物保护单位条件的,需依法申报并受法律保护。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有价值传统民居等,政府会进行档案登记,采取措施进行保护,禁止未经许可的拆除、迁移或改变其风貌。
第五十七条指出,政府需积极采取措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风民俗、民间艺术等,鼓励其发掘、整理和开发利用,以传承流域的特有文化。同时,政府会明确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他们制定保护方案,履行保护义务,及时处理文化遗产受损情况。
为了促进文化旅游业的发展,第五十九条提到,政府会制定开发方案,鼓励旅游经营者利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特色旅游项目。此外,还强调了对文化遗产历史价值的研究、宣传和教育,以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提升整体保护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