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章 听证的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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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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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6 06:4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在第五章中详细规定了听证过程中的纪律和流程。在听证过程中,所有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 听证参加人和其他人员需经主持人同意后才能进行陈述和辩论,保持听证秩序。旁听人员必须确保不影响听证进行。
2. 任何录音、录像、摄影和采访活动需事先得到主持人批准,确保程序合规。
听证的正式程序如下:
(1) 主持人核实各方身份,包括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并询问回避申请。
(2) 主持人宣布听证参加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名单,并宣布听证纪律。
(3) 听证开始,主持人介绍案由,案件调查人员陈述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陈述、申辩,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出意见。
(5) 主持人提问,各方就证据的合法、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遵循相关规则。
(6) 在质证阶段,经主持人同意,各方可以就证据问题互相提问,但禁止采用引诱、威胁或侮辱方式。
(7)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的质证,需出示原件或复制件,特殊情况可例外。
(8) 如果出现延期、中止或终止听证的情况,主持人将根据规定重新确定或通知听证参加人。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会制作笔录,详细记录听证过程,包括案由、人员信息、陈述内容、证人证词等,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如有异议可在现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