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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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02:11
??我一贯是不喜欢在文字中唱高调的。因为我没有这样的自信:别人可以为了我的情绪而改变自己的方式。但是不代表我没有自己的主张。今天要说的话题有些严肃,也是来源于我的内心感受——??小偷偷了主人的钱包,将现金一扫而空后,把剩下的身份证、票据等无用之物寄还给了失主,并附信一封,自称:这也算一种职业道德吧!失主自然是免除了重办身份证、票据遗失声明的奔波辛劳之苦。由此而感激小偷……??这样一件事,被社会上一些学者分析为“盗者有道”:在小偷偷盗已成为事实的不道德或已违法的基调下,能够归还其他物品的行为,是谓“次道德”。认为“次道德”也是一种道德——就是这样一个问题着实让我费解了很久……??支持这个“次道德”理论的依据是:现实社会,犯罪或违法无法彻底根除,所以我们只能退而求其次!于是,一方面应该严厉打击嫖娼卖淫,另一方面又得提倡嫖客使用安全套;一方面打击贩毒吸毒,另一方面又得倡导吸毒者使用一次性针头……这样做的目的不外乎是尽大可能地减少危害的程度、保护公共安全。??显然,这样推理下去,是很不对劲的。我们平时总是说,在错误的问题中是找不到正确答案的。但是事实上,如果我们不幸成为了被偷盗的失主,亦会为小偷的这种“义举”而庆幸,甚至也会认为这个小偷“人还不错”。??现在,我似乎有了些觉悟。产生这个悖论的原因是我们把存在于人类整体意识之中的道德量化了。这种纯粹精神领域的无物无形的道德被人为地标量了。我们把道德放在不同的对象身上不同数量、不同程度地要求着,于是乎,教授嫖娼人们大呼小叫,认为教授应当具有更高于老百姓的道德,百姓可以不道德一点。实际上,教授在嫖娼时产生的快感和我们一样,妓女的收费也一样,与常人并无二致。关键是看嫖娼这种行为是不是道德的。同样一个*犯,我们也不能根据他是连续多次施暴致受害者极大摧残还是在作恶的同时带给了受害者快慰来作为标准判断其罪恶的大小。一句话:*犯罪!??“次道德”理论的问世,标志着社会风气的一次整体滑坡。是一种“无可奈何”的妥协。这种理论也绝不能作为一个社会道德评价系统的最新规范。??“次道德”理论的出台,同时也标志着我们思维变化的某些不慎重。多年以来,我们刻意地否定“二元论”,否定“非此即彼”的固定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了我们作为人之初的是非观,在是与非的问题上,很多时候是不能“多元并存”的,是就是是,非就是非,小恶终是恶!??“次道德”标准的划分,是主观地把无形变有形,把道德数量化和程度化。固然,道德本身的空间是宽大的,比如,让个座和勇斗歹徒的见义勇为同属道德,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显然可以产生不同的效应,这也很容易将道德功利化,甚至需要将见义勇为者的某些权利保障纳入法律程序。而道德和法律从社会学角度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范畴,用法律手段来保障道德行为的正常实施,不能不说是荒唐的,又是悲哀的。??我更愿意把小偷的这种所谓“次道德”行为划归为一种自醒意识,一种低层次的觉悟。并不属于道德层面。传统的儒家思想中有“敬天爱人”一说。正是这种敬畏,才有了人心向善的表示。有时,这种敬畏可能抵挡不了物质诱人的*。但是与身俱来的敬畏始终存在于每个人的内心,它使我们产生正义感和道德感。??我一直有一个很忐忑的结论:虚情假意的崇高都远远胜过直截了当的作恶。作恶是犯罪,即使得到惩处又何尝不是人类的另一次整体意义上的作恶呢?而虚假的崇高至少体现了人对于天理的那种敬畏仍然存在。汉代大儒董仲舒说过:人若不敬天,便无可救药。??道德是存在于每个人心中的,它没有具体的高度,如果我们实现不了心中的道德,就把它当作一种愿望来期盼,而没有理由把道德降低标准来满足。否则,我们终会有一天把“次道德”变为“低道德”进而“无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