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离职后被诊断或者鉴定为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怎么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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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2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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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4 23:02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
被确诊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手续,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在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其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享受除一次性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前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退休后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由原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