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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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认为战争胜利的根本保证是*。商鞅所谓的"政胜",即保证战争胜利的*条件,主要有四条。
1."缘法而治"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首先必须能确实控制全国民众,使其绝对服从国家的法律、制度及命令。因而,商鞅赋予*的第一个职能,就是"缘法而治"。即实行法治。商鞅说:"能胜强敌者,必先胜其民者也。故胜民之本在制民,......本不坚,*如飞鸟禽兽,其孰能制之?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遏制)民以法,而民、地作(得)矣。"为做到令出必行,禁出必止,商鞅规定了严酷的刑罚维*治,使"民莫敢议令,""有敢(o,删改)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2."举国而责之于兵"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重要的必须有足够的军队和充裕的兵源。因而,商鞅赋予*的第二个职能,就是实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商鞅认为"圣王见王之致于兵也(王业成就于兵强),故举国而责之于兵(要求全国民众都当兵)",所以商鞅特别重视户籍制度。据《文献通考·兵考一》说:"及孝公用商鞅,定变法之令,令民什伍,......凡民二十三,附之畴官,给郡县一月而更,谓之卒。复给中都一岁,谓正卒。复戍边一岁,谓戍卒"。"正是由于这种严密的户籍制度和全民当兵的兵役制度,才保证秦国有充裕的兵源,使秦军高达"带甲之士百万"。在我国古代军事史上,第一个提出并实行全国适龄民众都要服兵役的动员制度的军事家,就是商鞅。这一制度对我*制史的发展,影响极大,几乎为历代封建统治者所沿用。
3."一民于战"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最主要的必须使军队经常保持有勇敢杀敌的高昂士气。因而,商鞅赋予*的第三个职能,是"一民于战",即用法律、制度来培养和巩固全民重战的精神。商鞅说:"民勇者战胜,民不勇战败。能一民于战者,民勇,不能一民于战者,民不勇";"民之见战也,如饿狼之见肉,则可用矣"。怎样才能一民于战?商鞅认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则兵无敌矣"。所以商鞅实行了对历史产生深刻影响的军功爵制度,使"利禄官爵搏(专)出于兵无所异施,"不论何人,要想得到官爵利禄,只有在战场上立劝,除此以外,别无他途。商鞅还对于军功的晋级加赏办法,以及户口登记、攻城和野战立功的标准、考核方法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与赏伴随而行的则是重刑。商鞅认为:"赏者,文也;刑者,武也。文武者,法立约也"。例如他规定,攻城时突击队员(陷队之士)十八人编为一组,能拼命奋战,完成任务,每人赐爵一级,战死者由家中一人继承爵位;但如不肯拼死奋战,则斩首;逃避战斗,则处以当众车裂之刑。商鞅就是用赏刑两手使全民重战,从而提高军队战斗力的。比他稍后一点的荀况,曾对齐、魏、秦三个大国的制度及战斗力进行评论。荀况认为:崇尚个人技击的齐军,只有"事小敌";实行"武卒"职业兵制度的魏军,"数年而衰";只有用赏刑两手,"使天下之民,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的秦军,才最有战斗力。他说:"齐之技击不可以遇魏之武卒,魏之武卒不可以遇秦之锐士,......有遇之者,若以焦熬投石焉",必然溃败。这种评价,基本上是符合实际的。
4."故秦事故,新民作本"
为了保证战争胜利,除了要有大量从事战斗的军队以外,还必须有大量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大军。因而,商鞅赋予*的第四个职能,就是招引三晋民众来秦,实行"故秦事故,新民作本"的*。商鞅根据当时秦国地广人稀,三晋土狭民众的情况,用"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的优厚条件,招诱三晋的民众来秦务农。他认为这样将使"山东之民无不西者",百万之众的人民离开了三晋,"其损敌也与战实同,而秦得之以为粟",这是对农、战两利之计。商鞅说:"夫秦所患者,兴兵而伐则国家贫,安居而安则敌息(敌人得到休养生息),此王所不能两成也。故四世战胜而天下不能令。以故秦事故(以秦国原有的民众从事作战),而使新民作本(使新招来的民众从事农业生产),兵虽百宿于外,境内不失须臾之时,此富强两成之效也。臣之所谓兵者,非谓悉兴尽起也,论境内所能给军卒、车骑。(我所说的用兵,不是全国内所有人都去作战,而是按国内所能提供的兵员、车辆和马匹来动员)令故秦兵,新民给刍食,天下有不服之国,则王以此春围其农(春天破坏放人农耕),夏取其食(夏天去吃敌人食粮),秋取其刈(秋天抢收敌人庄稼),冬陈其宝(冬天发掘敌储存之粮)。以大武摇其本(用战争手段破坏,动摇敌国的根本),以广文安其嗣(再用*手段争取敌国民众)。王行此,十年之内,诸侯将无异民(无不归顺之民)。"商鞅将民众划分两部进行大体分工,一部主要从事作战,一部主要从事生产的*,来源于管仲的"三其国而五其鄙",它对秦国当时和后来的战争,都起过积极的作用,对后世的*制度和军事制度,也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