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0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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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23:21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第四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例如,违反第九条不修建结建民防工程,将被给予警告并要求限期修建,罚款1万至10万元。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不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将被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罚款1万至10万元。违反第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标准修建民防工程,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至5万。出租或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民防工程,将被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至5万。违反第十五条未报送竣工档案,将被责令改正并罚款1万至3万元。违反第十六条改变民防工程主体结构,将被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对个人罚款10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至5万。违反第二十七条从事禁止行为,将被给予警告并要求改正,对个人罚款300元至5000元,对单位罚款1万至5万。第二十九条对故意损坏民防设施或在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危险品的行为,将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未按时缴纳民防工程使用费的行为,将被要求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第三十一条对未办理民防工程使用备案或维护管理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将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对民防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将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于未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部门可申请人民*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