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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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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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5 22:52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市容管理的各个方面,旨在维护城市形象和环境卫生。首先,第十四条规定了城市设施的设置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容貌标准,如建筑物、街道、公共设施等。
第十五条规定沿街建筑物和高层建筑需定期整修和刷新,保持整洁美观。商户则需保持店面整洁,维护设施完好,并与周边环境和谐统一。对未及时整修的破损设施,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改正,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规定了阳台、平台等不得违规吊挂或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阳台搭建需符合相关规定。临时堆放物料或搭建临时设施需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强调施工管理,要求设置防护设施,保持施工场地整洁,禁止带泥车辆进入城市道路。施工期间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现场。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关注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商业活动的规范,包括市政设施的协调、临街树木的管理、商业经营场所的要求,以及户外广告和装饰的合规性。
第二十二条严禁涂写刻画,公共招贴栏需由*事处管理,临时宣传品悬挂需经批准并在规定时间内撤除。城市道路的清洁和施工管理同样重要。
最后,车辆清洁和停车管理也是市容管理的重要环节,车辆需保持整洁,停车泊位需有明确标志并由相应单位负责清扫。
这些规定共同确保了洛阳市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为市民提供了舒适、整洁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