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CPA会计原理笔记4:用几个案例分析来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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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1 1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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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30 06:28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中一个核心概念,强调在会计信息的记录和报告中,应以经济实质为依据,而非仅仅依据法律形式。以下是几个案例分析,帮助理解这一原则的运用。
首先,当企业并未直接持有权益,但能通过合同安排对特定的结构化主体如余额宝、证券化产品等进行控制时,企业应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以余额宝为例,尽管投资者拥有余额宝的持有权,但实质上是天弘基金通过合同安排控制着余额宝的运营和资产,因此,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天弘基金作为最终控制方,应当将余额宝纳入自己的合并范围。
其次,在金融资产的出售中,若企业保留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即使表面上资产已转移,企业仍不能终止确认该资产。例如,企业出售附有追索权的商业承兑汇票时,如果未来现金流量无法收回,购买方可以向企业追偿,此时企业应继续确认该资产,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
可变回报的判断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在投资决策时,应关注投资方因参与被投资方活动而获得的回报是否固定,或是可能随被投资方业绩变动。例如,固定利率的债券投资在表面上是固定的,但其利率实际上可能随债券违约风险和发行方信用风险的变动而变动,这种情况下,固定利率被视为可变回报,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准则。
对于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区分,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比如,A公司对B合伙企业的投资,表面上是权益性投资,但实际中A公司通过约定的赎回条件及固定回报,实际上承担了B合伙企业的信用风险而非经营风险,故此投资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权益性投资。
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方法的选择同样需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例如,A公司持有B公司48%的表决权股份,考虑到B公司的其他股东持有股份的规模、分散程度以及未达成集体决策协议等因素,A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应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进行后续计量,而非仅依据持股比例。
最后,商品售后回购交易中,企业应根据回购价格与原售价的关系来判断是否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若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应视为租赁交易;若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则视为融资交易,不确认商品销售收入,这体现了会计处理中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遵循。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践中至关重要,它指导企业在处理复杂交易时,应基于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来确认和计量会计信息,以提供更加准确和相关的财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