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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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2-01 14:29
条例名称:珠海市排水条例
通过时间:2009年7月29日珠海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9年11月9日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详细规定了珠海市排水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使用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内容。条例旨在促进珠海市排水系统安全、高效、环保、经济地运行,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维护城市环境,保障市民生活安全和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在建设方面,条例强调了排水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质量控制,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确保排水设施的安全性和使用寿命。
在管理方面,条例明确了排水设施的权属、管理责任、日常维护和检查要求,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在使用方面,条例规定了用户在使用排水设施时应当遵守的规范和要求,包括合理用水、禁止随意排放污水、废弃物等,以保障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城市环境的清洁。
在监督检查方面,条例规定了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手段和处罚措施,确保排水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总之,珠海市排水条例的出台,为珠海市排水系统的建设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城市排水设施的管理水平,保障城市排水安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为了保障排水安全、畅通,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但农田水利排灌除外。排水应当遵循雨污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市、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统筹安排排水基础设施建设,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区*以及经济功能区应当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其他公共排水设施,提高本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