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1 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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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16:37
苏州市的用血管理规定在第四章中详细展开,强调了多元化的用血制度。根据条例,公民的血液使用采取个人储血、家庭互助、单位互助以及社会援助的综合方式,旨在保障医疗需求的满足。
第二十二条明确指出,当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应遵循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支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和检验等相关费用,这部分费用被称为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对于献血者,他们及其直系亲属如配偶,享有显著的优惠。献血者本人在医疗临床用血时,只需凭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使用;献血者的配偶则可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值得一提的是,累计献血量达到八百毫升及以上的公民,终身享有免费用血的权益。即使献血者本人或亲属在外地用血,也可回本地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紧急情况下,如急救病人急需用血,医疗机构有责任先提供,但病人家属或所在单位必须事后按照条例要求补办用血手续,确保程序的规范和公平。
最后,为了维护献血秩序,第二十六条严禁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或出借无偿献血证和完成献血计划证,以确保献血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1999年1月15日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1999年4月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12月22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献血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