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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概念 要求详细 08年4-9日13点30分前回答 我会追分的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5-07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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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10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10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10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10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10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在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有学者考证,该词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的工业产权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的版权(著作权)两部分。

案例解析:
在2007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最高人民*评选出了2006年全国十个知识产权案例,这十个案例从不同方面反映了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状况。

法国路易威登与上海联家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法国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2006年上半年发现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家乐福”武宁店以特价促销的方式销售的3款女式包使用了与原告5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便起诉到上海第二中级*。*审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法国路易威登的女士包闻名全球,价格不菲。虽然被告销售的标有“LOUIS VUITTON”等文字及图形标识的女式包,单价只有人民币49.90元,但商标的专用权是侵犯不得的,被告没有尽到同行业经营者应该尽到的合理注意义务,以致销售了侵权商品,付出30万元的代价不能说不大。

崔健与唱片公司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纠纷案

中国唱片深圳公司于2002年经其母公司中国唱片总公司许可,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交纳著作权使用费2800元后,委托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韵公司)复制收集12首曲目的“崔健—1985回顾”CD光盘,并出版发行。上海客都连锁超市中卫分店(以下简称中卫分店)销售了该光盘。之后,崔健把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中卫分店告上法庭。

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审理判决中国唱片深圳公司、华韵公司共同赔偿崔健经济损失192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8300元,合计47500元。

【点评】

依据《著作权法》规定,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创作、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崔健作为12首曲目的演唱者,华韵公司、中国唱片深圳公司未经崔健许可,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黑棍小人”与“火柴棍小人”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朱志强是计算机网络动画《独孤求败》、《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上述作品的人物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形象。2003年10月,(美国)耐克公司、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为宣传推广其新产品“NIKE SHOX STATUS TB”,分别在自己的网站和新浪公司新浪网首页及电视台发布“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朱志强为此诉至*,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朱志强损失200万元人民币。案件经过两审,最后,北京市高级人民*终审驳回了朱志强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朱志强的“火柴棍小人”形象的独创性程度不高,对其不能给予过高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智力成果,但不是所有的智力成果都受保护的。

字母标识“N”引发的不正当纠纷案

2004年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简称新平衡公司)发现带有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运动鞋在中国各大城市市场上销售,是晋江市求质东亚鞋服实业有限公司 (简称求质公司)生产,授权许可商是在香港注册的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纽巴*司)。新平衡公司还发现两家公司的商品宣传册滥用“纽巴伦”字样,并模仿其宣传风格进行宣传。新平衡公司以求质公司等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

杭州中院经审理判决:求质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停止使用“N”标识,“美国纽巴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字样,求质公司赔偿新平衡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

【点评】

新平衡公司以“N”为商业标识,与特定厂家的特定产品联系起来。求质公司在将别人的“N”作为标识反复突出使用,并声称其系来自美国的品牌的行为,只能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立邦涂料与可邦涂料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992年12月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成立。2004年5月,被告可邦公司注册 “来士威KEBAN”商标,后将该商标许可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使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委托可邦公司为指定生产制造商,对“来士威”系列商品进行贴牌生产、销售。在被*依法查封的被告生产的“来士威”漆外包装上、中、下方的一处或多处标有“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字样,但无生产商被告可邦公司的名称及地址。

案件历经两审,最终*判决被告可邦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及销毁相关侵权产品;在《经济日报》上向原告致歉。

【点评】

可邦在其生产的“来士威”牌油漆的包装上,突出使用“立邦”字样的行为,*认为是:旨在借用“日本立邦漆国际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立邦”之名搭乘立邦商誉之便车,主观恶意明显。

广州中宜与日本索尼专利侵权纠纷案

日本索尼公司于1995年9月向中国知识产权局申请“电池装置和用于电池装置的安装装置”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9月获得授权。2004年4月16日,索尼公司经公证,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中宜公司购得型号为QM7lD的电池两块以及其他型号的电池,并取得“GUANGZHOU TOP POWER ELECTRONICS CO.LTD”商业*。

广州市中级*审理判决中宜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专用生产模具;赔偿索尼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l0万元。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维持了原判。

【点评】

别人的技术再好也是别人的,与其生产侵权产品,不如奋发图强研发自己的新技术。

邓国顺等与北京华旗公司的专利侵权纠纷案

1999年11月14日,原告邓国顺、成晓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发明专利, 2002年7月24日获得授权并于同日公告。2002年7月26日,邓国顺、成晓华与朗科公司签订排他使用许可合同。后来,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利用其专利技术生产的“爱国者”迷你王快闪存储器,认为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一审深圳中级人民*判决被告华旗公司、富光辉公司和星之导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连带赔偿侵权损失5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华旗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涉案专利无效请求申请。由于这起纠纷对整个移动存储行业影响巨大,涉及国内IT产业的发展,侵权与否关系到诸多企业利益,社会影响非常巨大。广东省高级人民*在各方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实现了双方的共赢。

【点评】

知识产权保护本意是鼓励创新,对于都有创新的双方来说,共赢也许才更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立的初衷。

星巴克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星源公司于1996年至2003年,在中国注册了“STARBUCKS”、“STARBUCKS”文字及图形和“星巴克”等商标,并许可上海统一星巴克公司(简称统一星巴克)使用上述商标。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星巴克)于2000年在上海设立,以“星巴克”为字号,并使用了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认为上海星巴克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于是告上了法庭。*判决:上海星巴克及其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共同赔偿星源公司、统一星巴克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点评】

大名鼎鼎的“星巴克”原本出自星源公司,偏偏上海又自生了一家星巴克公司,还“移植”了原版“星巴克”的标识。结果不但付出50万元的代价,还得变更企业名称。看来,傍别人的牌子挣自己的钱,路是走不通的。

香奈儿公司与秀水市场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2005年4月,香奈儿公司从北京秀水街商户黄善旺的摊位上购买了带有 “CHANEL”商标标识的钱包。随后向北京市秀水豪森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街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制止侵权行为。6月3日,香奈儿公司再次从黄善旺处买到冒牌 “CHANEL”钱包。9月15日,香奈儿公司诉至*。10月31日,香奈儿公司第三次从秀水街买到了假 “CHANEL”钱包。

*判决:黄善旺和秀水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 “CHANEL”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香奈儿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

【点评】

市场内一而再、再而三销售侵权商品,管理者秀水街公司难辞其咎。

山西北方与北京奥瑞金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2003年3月1日“临奥1号”经农业部审定取得植物新品种权,品种权人为北京奥瑞金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2005年3月9日,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与甘肃省武威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所)签订“玉米种子预约生产合同”。2005年9月5日,奥瑞金公司以农科所侵权为由提起诉讼,一审*依法追加北方公司为共同被告。

*委托科研部门所做的鉴定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被控侵权样品与标准的“临奥1号”样品为同一品种。*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北方公司赔偿奥瑞金公司经济损失864000元。

【点评】

植物新品种权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为目的生产、销售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是不会得到法律保护的。

参考资料: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07-04/25/content_6023720.htm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09

一般说来,财产有三类: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其中后者即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 ”和“版权 ”。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对下列各项知识财产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总之,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

从法律上讲,知识产权具有3种特征:1,地域性,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力、多边协定外,依一国法律取得的权利只能在该国境内有效,受该国法律保护;2,独占性或专有性,即只有权利人才能享有,他人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得行使其权利;3,时间性,各国法律对知识产权分别规定了一定期限,期满后则权利自动终止。

为了保护智力劳动成果,促进发明创新,早在一百多年前,国际上已开始建立保护知识产权制度。1883年在巴黎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86在瑞士伯尔尼签署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the 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1891年在马德里签署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此外还先后签署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1925年)、《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1957年)、《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1958年)、《专利合作条约》(1970年)、《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1989年)等等。

为了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国于1967年7月14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缔约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该组织于1974年12月成为联合国16个专门机构之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开始逐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1983年3月,中国实行了商标法;1985年4月实行了专利法;1990年9月又颁布了著作权法,并于1991年6月1月起开始实施。中国于1980年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5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0年12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成立。1992年1月17日,中美两国*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备忘录》。至1994年5月,中国已经加入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国际公约。

2000年10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第35届成员大会系列会议讨论了中国和阿尔及利亚于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共同提出的关于建立“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

案例解析:
知识产权是一个独立的知识点,在考试中一般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在复习过程中只要仔细把握住几个要点就可以轻松应对考题了。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我们应该掌握每一类权利主体、客体、内容及保护救济方式;值得注意的还有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程序条件及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商标权的注册、争议及终止。考研教育网本期专题将结合近年相关真题进行讨论。

下面来看一个例题:

[选择]赵华与王红学习了《知识产权法》后,在一期讨论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赵华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水平和保护力度都与国际接轨,满足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的要求,王红认为,中国加入了《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但世贸组织对知识产权保*律制度的要求更为全面和严格,她们两人将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条约所要求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原则列在纸上,请问她们列举的哪些原则是正确的?(ABCD)

A.国民待遇原则 B.透明度原则 C.独立保护原则 D.优先权原则

[分析]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原则主要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独立保护原则、自动保护原则及优先权原则。

2006年真题:

45.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A)

A.十年 B.十年 C.二十五年 D.五十年

[分析]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之日起计算,故本题答案是A项。

46.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文字作品著作权产生的时间为(B)

A.作品创作时 B.作品完成时

C.作品发表时 D.作品出版时

[分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作品,其何时产生取决于作品的完成,而不是作品的发表或出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6条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法未对作品类型加以区别,因此,作品完成即取得著作权适用于所有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注意:本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作品“完成时”和作品“发表时”。作品的完成是指特定思想一定用一定方式表达出来即可。在文字作品中,哪怕是初稿也是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取得的自动性主要是指作品完成即取得。发表是指向社会公众以一定方式公开。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影视作品、摄影作品等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是从首次发表之日开始计算。

2005年真题:

38.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以下发明创造中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是(D)

A.饮料的配方 B.转基因大豆的生产方法

C.疾病治疗仪的制造方法 D.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力法

[分析]根据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授予专利权。故本题答案是D项。

39.甲创作一小说已发表;乙经甲同意,将该小说改编成戏剧剧本,也已发表;丙表演该戏剧并由丁音像公司制作成录像制品出售,丁应(D)

A.只向甲付酬 B.只向乙付酬 C.只向丙付酬 D.向甲、乙、丙付酬

[分析]在本案,甲是原作品著作权人,乙是改编作品著作权人,丙是表演者,丁是录音制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2款,由于丁使用乙编成的戏剧剧本,因此必须向乙和甲支付报酬;根据第40条规定,丙表演,因此丁也应对其支付报酬。故本题答案是D项。

2004年真题:

34.依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下列智力创作成果中不属于作品的是(B)

A.讲稿 B.魔术 C.地图 D.杂技

[分析]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其构成要件如下:(1)属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科学领域中的智力成果;(2)具有独创性。其含义有二:一是作品系独立完成;二是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特征,属于作者的智力劳动创作结果;(3)可复制性。魔术不具有有形复制性,不属于作品。故本题答案是B项。

46、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是乐哈哈。该公司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公司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B)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分析]《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一组近似的商标。防御商标是指同一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个商标。根据上述定义可知本题答案应该选B项。

2003年真题:

72.我国的商标注册实行(BCD)原则

A.使用在先 B、申请在先 C、申请单一性 D、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

[分析]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所有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由其自由决定是否申请注册,法律不作强制规定,但是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因此,对商标所有人而言,商标注册实行以自愿注册为主,强制注册为辅的原则(D项)。如果有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这就是说,对于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的原则(B项),即谁先提出申请,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权。但如果同一天提出申请,商标局则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这种使用在先(A项)并不是商标注册的原则,只是一种特殊情况下的判断。就商标和其使用商品的关系看,商标注册申请只能就一类商品提出一个商标申请。如果同一申请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同一商标,应当按照商品分类表提出注册申请。如果已经注册的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这就是商标注册的单一性原则(C项)。

78.比较下列概念:职务发明与职务作品。

[分析]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所创造的作品。两者的区别在于:(1)职务发明属于专利权的客体;职务作品属于著作权的客体。(2)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一般情况下归作者享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除了署名权之外的其他著作权才归单位享有。

参考资料:http://kaoyan.eol.cn/fu_xi___2157/20060905/t20060905_194799.shtml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05 05:10

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概括的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在科学技术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主要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广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科学发现,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品名称和标志,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权利。

狭义概念上的知识产权只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标记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而不包括科学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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