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第三章 欠薪保障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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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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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21 05:49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欠薪保障条例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欠薪保障基金的管理与使用。首先,欠薪保障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欠薪保障费及其产生的利息收入,这是基金的基础组成部分。
(二)基金的投资收益,通过合理投资以增加基金的收益。
(三)财政补贴,*对保障基金的扶持也是其来源之一。
企业每年需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纳标准是上一年度市*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这笔费用被视为企业运营成本的一部分。
收取欠薪保障费的职责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成立的企业在注册时、已成立的企业在年检时都需要缴纳。基金的管理方面,市劳动部门会在银行设立专门的欠薪保障基金账户,所有收取的费用来往都通过此账户进行。
欠薪保障基金的主要用途是垫付符合条例规定的欠薪情况。此外,经过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的决策,基金还可用于与基金管理相关的必要费用,但这一部分支出不能超过当年收取总额的百分之五。同时,基金还可投资于国家债券等保值增值项目,但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余额的百分之二十。
为了确保基金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结存以及运作情况都需接受审计部门的严格审计。市劳动部门每年会公开审计结果,让公众了解基金的运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