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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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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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1:26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工作在其条例中详细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含义。
第四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指的是一些未被所有人正式指定,但因历史背景或其他原因长期习惯性地管理或代管历史建筑的单位和个人。他们尽管未获得所有权,但实际承担了这些建筑的日常照管职责。
占用人则指的是那些未经所有人同意,但由于特殊历史背景或其他原因,长期实际居住、使用和占用历史风貌建筑的单位或个人。他们的存在反映了这些建筑在社区中的实际生活功能。
对于厦门市其他具有历史风貌的建筑,保护措施可以参照本条例进行,体现了条例的普适性和指导性。
在具体应用中遇到的问题,条例授权市*进行解释,以确保执行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本条例自2009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标志着厦门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上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