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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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6 21:16
教育部为了加强中小学校的督导管理,提出了关于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督学责任区的设立遵循四个基本原则: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和推动工作。具体操作是在省、市、县三级建立督学责任区,确保督学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省级督学责任区由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设立,其主要职责在于指导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的工作,并对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部门以及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检查和指导。同时,省级督学责任区还要对县级督学责任区的建设工作提供监督和指导,确保省级监督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在市、县两级,督学责任区的设立更加细化。市级督学责任区主要关注区域内普通高中(包括民办学校)和直管学校的督导检查,而县级督学责任区则聚焦于本地区的九年义务教育及以下学校(同样包括民办学校)的督导工作。这样分工明确,确保了对各级学校的全面监督。
督学责任区的督学人选要求是由各级人民政府聘任的专业督学担任,他们负责在各自责任区内实施上述职能,以提升教育质量和管理效能。这种督学责任区的设立与管理,旨在形成一个覆盖广泛、职责明确、高效运作的教育督导网络。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2012年5月4日,教育部以教督〔2012〕7号印发《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该《意见》分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义、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原则和职能、责任区督学的工作任务、责任区督学的工作要求、督学责任区工作的管理5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