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6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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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7 00:38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一个月至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如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再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