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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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6:20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A类)》附表(一)《收入明细表》填写说明,
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其中第2行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
其他业务收入
(1)材料销售收入
(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
(3)包装物出租收入
(4)其他第13行视同销售收入包括: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其他视同销售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