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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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8 00:25
古罗马时代的民法被视为维护城邦社会生活所必需的规则总合,其中“私法”部分是其精华所在,确保了私有财产和承认个人人格。在《法学阶梯》一书中有详细论述,将罗马法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人法涵盖了自然人(奴隶除外)在财产享有、转让以及在婚姻、亲属等关系方面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包括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法包括权利客体、物权、继承、债等内容。诉讼法部分则被视为保护民事权利的手段,置于财产权利保护章节。
民法体系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最完备的资产阶级社会成文法律,编纂体系受到罗马法《法学阶梯》的影响,将诉讼法内容分出,并将物法分为两部分。该法典分为人、财产及所有权*、取得财产方法三个编。《德国民法典》则仿效罗马法的《学说汇纂》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瑞士民法典》体系则仅分人格、亲属、继承及物权四编,债的部分单独制订单行债务法。各国在民法的编纂上又有“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区别,前者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典,后者将商事行为调整规定纳入民法典,或作为民法组成部分的民事特别法。
*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在法典编纂上表现出明显进步,摆脱了罗马法中实体法和程序法不分、刑法和民法不分的混杂状态,调整规范从简单商品生产关系转变为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关系。民法的内容和体系划分更为明确,法典编纂体系更为完善。
英美法系国家没有民法典,民事规范主要在普通法和衡平法中规定。普通法形成的民事规范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家事法等,衡平法则涉及不动产法、信托法、公司法、破产法等。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英国又制定了货物买卖法、票据法、保险法、公司法等。
苏联东欧诸国民法体系**后发生重大变革,1922年制定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抛弃了资产阶级民法的“私法”原则,内容和体系根据社会关系性质和种类确定,排除了私有制国家民法传统的内容,如土地关系、劳动关系、婚姻家庭关系等。《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体系分为总则、物权、债(包括各种合同)和继承四编,主要涉及财产关系,也包括与财产关系有联系的人身关系。1964年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增加了著作权、发明权、发现权和涉外条款等编。其他国家的民法典体系大致相似,或根据本国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