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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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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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20 15:37
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以加强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所有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部门、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乘客以及与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包括计程车和供出租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昆明市*按照运力运量基本平衡的原则,对全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审批。市*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其他各县(市)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由市*指定的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局的监督指导。相关单位如*、规划、工商、物价、旅游、交通、税务、市政公用、技术监督等,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相关的管理工作。
市*局管理客运出租汽车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制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条件审查标准,对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行业培训和教育,按照城市规划与市*、市规划、市政公用管理部门共同设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场站及城市小公共汽车营运线路,设置、管理客运出租汽车车辆专用设施和专用标志,受理投诉及依法查处违法营运行为,维护客运出租汽车正常营运秩序,对营运服务中成绩显著的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