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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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3:40
海南省对矿产资源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以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规范与保护自然景观和地质环境。
县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矿产资源监督检查工作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执法证件,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联合多个部门,如安全生产、环保、*、工商、水务、林业、海洋、监察等,共同开展矿产资源执法工作。
对涉嫌矿产资源犯罪的案件,相关主管部门应立即移送至*、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对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持已失效的许可证进行勘查、开采的行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供电、供水企业对违法现场及机具、设备采取停止供电、供水措施。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勘查和开采矿产资源过程中,需按照规定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告资料,接受监督检查,并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活动。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可以采取询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登记保存证据等措施。
对于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未执行的行政处罚,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介入,责令执行或直接执行。
若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明显或重大错误,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有权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一届*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四届*常委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91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