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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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25 17:27
在海南省管辖的陆域和海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开采,必须经过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审批登记,并取得采矿许可证。除*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种外,所有开采活动均需遵循此规定。审批时,须委托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进行矿山环境风险评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设置采矿权。新设采矿权和扩大矿区范围需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市、县、自治县*意见,后者的意见作为重要依据。
海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以下矿产资源:小型及以上规模的矿产资源、省*规定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上述资源的审批可委托下级*部门执行。而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登记零星分散资源、仅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矿山闭坑后的残留资源,以及省*规定的其他资源。
采矿权申请人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资金和技术能力需与申请开采矿种、规模相匹配。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时,需先划定矿区范围,提交经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决定。采矿权申请人须在保留期内提交相关文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后登记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采矿权出让方式通常为招标、拍卖、挂牌,特定情况下可协议出让。采矿权受让人需签订出让合同,履行义务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并颁发许可证。采矿前,采矿权人需编制开采方案、环境与治理恢复方案,办理相关手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大型及以上最长30年、中型最长20年、小型及以下最长10年。需延续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申请,符合条件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并延续。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权人需变更时,应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需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规定。开采特定矿产资源如锆英石砂矿、钛铁矿砂矿等,需缴纳附加费,用于深加工补贴,省*可适时调整范围。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届满前20日提出注销申请,逾期未申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直接注销。
海南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建筑用砂石土等矿种的采矿权设置方案,市、县、自治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让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需符合全省设置方案。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需签订书面合同,由颁发许可证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转让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缴纳费用、无争议等。转让后,许可证有效期为剩余期限。转让、出租、抵押矿权时,需提交相应文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40日内作出决定。采矿权出租需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满足无争议等条件。
探矿权、采矿权抵押需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双方提交相关材料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决定优先权。已抵押的探矿权、采矿权因实现抵押权转移时,应办理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因逾期未缴费被吊销许可证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同时注销抵押登记,并告知抵押权人。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1997年12月12日海南省一届*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9月25日海南省四届*常委会第34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该《条例》分总则,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开采,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8章91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