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试点城市试点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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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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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04:15
在2010年,国家*发布了《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五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八市开展低碳试点工作,以推动低碳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些试点地区被要求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定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及建设相关支撑体系。
2012年,*进一步推进低碳试点,下发《关于组织推荐申报第二批低碳试点省区和城市的通知》,以城市为主,省区为辅。首批试点基础上,第二批试点名单包括北京、上海、海南等29个城市和省区,如石家庄、秦皇岛、呼伦贝尔等地。这些地区被要求在12月底前提交修订后的实施方案。至此,我国已有6个省区和36个城市的低碳试点,覆盖了31个省市自治区,除湖南、宁夏、*和青海外。
国家*于2012年11月确定了第二批低碳试点,其中28个城市为试点主体,海南作为省区试点。这一安排考虑了省区面积较大,城市试点更便于操作。如延安、武汉、广州和昆明等地,既是第一批试点省的省会,也是省内低碳试点城市,显示了国家在推动低碳城市方面的持续努力。
截至2012年,中国低碳试点省市总数已达42个,各地在减排指标、资金支持和考核标准等关键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明确。尽管首批试点城市进展缓慢,但第二批城市积极加入,低碳试点的普及程度已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