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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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4 07: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旨在提供一个全面的、案例注释版的目录,以指导当事人和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何正确运用和处理证据。以下为该规定的结构化概述,分为多个关键部分进行解析。
第一条:起诉或反诉材料 - 在诉讼开始时,当事人需提交相关材料,明确自己的主张和请求。
第二条:举证责任与分配原则 - 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承担,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及证据分配原则,确定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
案例1:证据不足,责任归咎 -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2:积极举证 - 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任务。
案例3: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 -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需证明其无医疗过错。
案例4:合同变更举证 - 主张合同变更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变更事实。
案例5: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 - 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需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
案例6:雇主劳动安全举证 - 雇主需证明自己已尽到劳动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7:自认规则 - 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明确承认另一方陈述的案件事实,另一方无需举证。
案例8:撤销自认的条件 - 自认可以撤销,但需符合法定条件。
第十五条:审理案件的证据范围 - 法院有权调查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事实。
案例14:社会公共利益的调查 - 法院有权对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案件事实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依申请取证 - 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时,待证事实应与案件相关。
案例15:申请取证的范围 - 申请取证的待证事实必须与案件事实紧密相关。
第十七条: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范围 -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范围需明确,包括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据内容及申请原因。
案例16:调取证据的申请要求 - 调取证据申请需明确具体,否则可能不予准许。
第十八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形式 - 调取证据的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前提出。
案例17: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期限 - 申请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第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取证的程序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遵循特定程序,以确保公正性。
第二十条:书证的调查收集 - 法院有权收集书证作为证据。
第二十一条:物证的调查收集 - 法院有权调查收集物证。
第二十二条:视听资料的调查收集 - 法院有权收集视听资料作为证据。
第二十三条:证据保全的申请程序与担保 - 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出。
案例18:证据保全的期限 - 申请证据保全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
第二十四条:证据保全的方法与见证人 - 证据保全可以通过提取实物等方法进行,且应有见证人。
案例19:证据保全的方式 - 证据保全可通过提取实物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鉴定的期限及逾期鉴定后果 -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案例20:鉴定申请期限 - 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第二十六条:鉴定人的确定 - 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针对专门技术性问题。
案例22:申请司法鉴定 - 当事人可申请司法鉴定解决专门技术性问题。
第二十七条: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 - 重新鉴定需提出充分理由。
案例23: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 申请重新鉴定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情形。
第二十八条:自行委托鉴定的重新鉴定 - 法院组织的鉴定结论,应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24:法院组织的鉴定结论 - 法院组织双方共同选定的鉴定结论具有定案依据性。
第二十九条:鉴定书内容的审查 - 符合法律规定的内容的鉴定结论可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25:鉴定结论的合法性要求 - 鉴定结论需符合法律规定,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三十二条:被告答辩 - 被告未作答辩的,审理时可补充答辩意见,法院可允许原告进一步举证。
案例27:补充答辩与进一步举证 - 被告未答辩的,审理时可补充答辩意见,并允许原告进一步举证。
第三十三条:举证通知与举证期限确定 - 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时,举证期限同时确定。
案例28:举证期限的确定 - 当事人收到应诉通知书时,举证期限同时确定。
第三十四条:举证适时与举证失权 - 审理时未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案例29: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 审理时未能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诉讼请求变更告知与举证期限的重新指定 - 当事人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依法驳回。
案例30:诉讼请求变更的处理 - 当事人不愿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依法驳回。
第三十六条:举证期限的延长 - 超过延长期限提供的证据,对方不同意质证的,不予认定。
案例31:逾期举证的证据不予认定 - 超过延长期限提供的证据,对方不同意质证的,不予认定。
第三十七条:证据交换的启动和适用范围 - 证据交换启动后,双方应交换证据。
案例32:证据交换与举证期限 - 法院组织的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
第三十八条:证据交换时间 - 法院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证据交换。
案例33:证据交换期间的异议与鉴定申请 - 证据交换期间未提出异议的,此后提出的鉴定申请不予许可。
第三十九条:证据交换的程序 - 证据交换过程中,双方应充分交换证据并提出异议。
第四十条:再次证据交换及次数限制 - 法院可以组织多次证据交换,以确保充分了解证据情况。
第四十一条:新的证据 - 一审开庭形成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案例34:一审证据非新证据 - 一审开庭形成的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
第四十二条:新证据提出的时间 - 逾期申请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视为新证据。
案例35:逾期申请鉴定的后果 - 逾期申请鉴定形成的鉴定报告视为新证据。
第四十三条:不属于新证据的后果及例外情况 -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属于新证据。
案例36:逾期提交的证据的非新证据性 - 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一般不属于新证据。
第四十四条:再审中的新证据 - 再审中提交的逾期证据,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原审中提交,可视为新证据。
案例37:特殊情况下再审新证据 - 再审中提交的逾期证据,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原审中提交,可视为新证据。
第四十五条:对新证据的反证 - 新证据提出后,双方应进行充分的质证与反证。
案例38:新证据的质证与反证 - 新证据提出后,双方应进行充分的质证与反证。
第四十六条:对新证据提出的相关后果 - 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被改判,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案例39:新证据导致改判 - 新证据可能导致原审裁判被改判,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第四十七条:证据应经质证 - 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案例40:证据质证的重要性 - 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十八条:不公开质证的证据 -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也应经过质证,但不宜以公开形式进行。
案例41: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 - 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经过质证,但不宜以公开形式进行。
第四十九条: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需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42: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 -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质证要求需符合法律规定。
在此部分,规定详细阐述了证据审核与认定的标准、程序及方法,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审查、真实性认定、关联性判断等。
该部分涵盖了与证据处理相关但未在前几部分详细说明的其他关键点,如证据的收集、保存、提交、使用等,确保整个证据处理流程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以上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概要概述,详细解读了当事人举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证据的审核认定等关键环节,旨在为当事人和法院提供一个清晰、全面的证据处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