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三章 医保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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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6 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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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8 07:11
葫芦岛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制度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参保居民的缴费标准根据年龄段有所不同:
1. 对于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以自然年计算),他们的缴费比例是上一年度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
2. 成年居民的缴费比例提升至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
另外,所有参保城镇居民除了基本医疗保险费,还需要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8元,而成年居民则为每人每年36元。
城镇医疗保险的筹资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提供补助。对于低收入的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以及60岁以上的老年人,政府会给予困难居民家庭缴费部分的重点补助。
财政补助金的划拨根据实际参保人数,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财政部门每季度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专户管理。
对于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他们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直系亲属,如配偶、父母和子女,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标准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医疗保障水平和收支状况进行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由统筹地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最后,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由市、县(市)、区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财政部门则设有专门的账户进行资金管理,区级经办机构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县级经办机构则缴入本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