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 公墓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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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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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9 09:29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公墓的日常管理措施。首先,第十三条强调,公墓墓区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无权擅自转让或买卖,以确保公墓资源的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指出,公墓单位应根据墓区规模设立管理机构或聘请专业人员,对墓地建设、维护和管理负有职责,以保持墓地环境的整洁与肃穆。
第十五条对墓地的规划和美化有着明确要求,墓志应设计多样,墓区需合理布局并进行绿化美化,逐步提升至园林化标准。
第十六条规定,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开展殡仪业务,而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同时强调墓穴资源的节约利用。
第十七条明确了丧主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时,需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包括墓穴租用、建墓费用、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
第十八条严禁在公墓内设立家族或宗族墓,以及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以维护公墓的庄严性和精神文化氛围。
第十九条进一步强调,在土葬改革区,禁止经营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安葬业务,以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最后,第二十条指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公墓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予以相应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或罚款,具体的处罚措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厅(局)制定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