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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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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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06:51
民法典合同编第七百六十条详细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时的租赁物归属问题。当合同无效时,首先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有明确的约定,将按照约定处理租赁物归属。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租赁物应归还给出租人。然而,如果合同无效是由承租人原因导致,并且出租人不主张返还或返还后租赁物效用显著降低,那么所有权将转归承租人,并由承租人给予出租人合理的补偿。
这一条款强调了对融资租赁合同特殊性的考虑,即在处理无效合同时,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无效的原因、租赁物的利用价值和双方的意愿。例如,如果合同因非法目的而无效,承租人可能会丧失所有权,而出租人有权要求补偿。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确保各方权益得到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时的租赁物归属和补偿条款,以预防争议。如A与B的案例中,尽管合同名义上为租赁,但因高利贷行为和未经许可的融资租赁,法院判定合同无效,按照规定,B需返还手机价值并支付相应补偿给A。这就显示了在合同无效情况下如何依据法律规定来保障各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