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11)征兵对身体素质有要求,身体素质要达标,这些要怎么锻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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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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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21:08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陆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162厘米(坦克乘员不超过175厘米),体重50千克。潜水员,身长168厘米(不超过185厘米),体重54千克。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厘米,体重45千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空降兵超过4厘米),或虽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混合痔(直径大于0.5厘米或超过二个),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包括睾丸在内部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二个,直径小于0.5厘米)。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疮,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除外)。 (二)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厘米),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装 非裸露部位)、花斑癣、股癣,轻度手(足)癣、指(趾)癣、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编辑本段内科: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6--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56至110次之间。潜水员、空降兵和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数量在3个以下,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腹部包块,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8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13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超过6单位或硫酸锌浊度试验超过12单位。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大于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除潜艇人员、潜水员、坦克乘员外,合格。
编辑本段耳、鼻、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格。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防化兵除外)。 第二十四条 听力,每侧耳语低于5米,不合格。一侧耳语5米、它侧不低于3米,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坦克乘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人员、空降兵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病,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陆勤人员、空降兵、坦克乘员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编辑本段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眼视力4.9,左眼裸眼视力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裸眼视5.0。 高中、职业高中、中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4.9。 第三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能够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假性翼状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2毫米,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合格。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合格。
编辑本段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咬合超过0.5厘米,开咬合超过0.3厘米,深复合超过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不合格。
编辑本段妇科:
第三十九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不合格。
编辑本段辅助检查
第四十条 血常规检查 正常标准: 血红蛋白 男性120~180g/L(12~18g/dl) 女性110~150g/L(11~15g/dl) 红细胞数 男性4.0~5.5×1012/L(400~550万/mm³) 女性3.5~5.0×1012/L(350~500万/mm³) 白细胞总数 4.0~10.0×109/L(4000~10000/mm³) 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 淋巴细胞20%~40% 血小板计数 100~300×109/L(10~30万/mm³) 第四十一条 尿液检查(带*为必检项目) 正常标准: 外 观:透明、淡黄色 pH 值:4.5~8.0 尿比值:1.003~1.035 *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尿酮体:阴性 *尿 糖:阴性 胆红素:阴性 尿胆元:0.1~1.0Eμ/dl(弱阳性) *镜 检:(离心沉淀标本) 红细胞:男0~偶见/高倍镜;女0~3/高倍镜 白细胞:男0~3/高倍镜;女0~5/高倍镜 管 型:无或偶见透明型,无其他管型。 *女性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四十二条 粪常规检查(地方性寄生虫病和血吸虫病流行地区为常规检查项目,其他地区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标准: 外 观:黄软 镜 检:红、白细胞0~2/高倍镜 无钩虫、鞭虫、绦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 第四十三条 酶法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即谷丙氨酶)和酶标法检测乙型肝炎表面抗原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40单位以上。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 第四十四条 胸部X射线检查 下列情况合格: (一)胸部透视未见异常。 (二)孤立散在的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cm),双肺野不超过3个,密度高,边缘清晰,周围无浸润现象。 (三)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四)一侧肋膈轻度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四十五条 心电图检查(潜水员、潜艇人员、空降兵为必检项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正常或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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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1-01 21:10
这个我个人认为锻炼不是短时间的事,重要的的是你要坚持,只要你肯坚持,哪怕是每天早上跑几公里,身体素质也会提升很多的,再加上平时多做做健身运动,像俯卧撑,举杠铃之类的,我想应该身体素质就没什么问题了,当然,你要做好心理准备,新兵前三个月是最苦的,训练也是最严的,而且你千万别惹事,毕竟刚到那,会受老兵的欺负的,至于要求,百度上有的,而且上面也说了,我就不重复了,最后祝你当兵成功,早日晋级为大将,希望采纳 谢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08
没那么麻烦,身高168cm以上,没什么疾病,没有明显伤疤,纹身就可以勒,眼睛不要近视太厉害,还有就是不能是色盲。这些达到基本上就没问题啦。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09
没什么特别要求,体重别超标,身高别太低,视力要过关,没有那些传染病或遗传病之类的,真正锻炼都是在部队进行的,之前不用怎么锻炼。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1 21:10
和你说下,希望对你有帮助,我也有可能要去当兵了,呵呵.......
早上起来多锻炼一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十章 附 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适用于本标准。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女性身长160cm以上,合格。其中,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合格。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颈强直,斜颈,Ⅲ度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重度女性乳腺增生,不合格。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不合格。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合格。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功能的拇外翻,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其中,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指挥专业不合格。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影响军容的,不合格。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合格。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肛瘘,重度陈旧性肛裂,环状痔,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不合格。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的,合格。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隐睾,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包皮过长,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无后遗症的。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头癣,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和荨麻疹,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不合格。其中,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合格。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肺大泡、自发性气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内脏下垂,腹部包块,贫血,营养状况不良的,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剑突下不超过3cm,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各期糖尿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不合格。其中,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不合格。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不合格。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重度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等耳病,不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专业合格。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肥厚性鼻炎,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不合格。 嗅觉迟钝,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其他专业合格。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矫正视力不足4.9(0.8),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不合格。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其中,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运动障碍,显性斜视,不合格。 内隐斜超过10Δ,外隐斜超过5Δ,上隐斜超过2Δ,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不合格。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不合格。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炎,颞颌关节病,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不合格。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合格。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覆盖超过5mm,开牙合 超过3cm,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中度牙周炎,潜艇专业不合格。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口腔肿瘤,不合格。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不合格。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盆腔肿物,不合格。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结果大于7分者,不合格。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脏器畸形、发育不全,单肾,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腹腔包块、占位病变,腹水,妊娠,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发现胸廓畸形,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不合格。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合格。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40单位以下合格。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阴性合格。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阴性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