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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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11:33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涉及一定罚款额度、没收违法所得或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需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具体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明确,当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罚款超过一万元、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或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等决定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第四十五条强调,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且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指出,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应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告知权利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可书面或口头提出,口头申请需现场记录。
第四十七条规定听证应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第四十八条要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听证前七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指出当事人有权亲自参加听证或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第五十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应非本案执法人员且非应回避人员。
第五十一条详细规定了听证程序,包括主持人确认身份、说明案由、告知权利、询问回避申请、宣布开始等步骤。
听证程序还包括执法人员指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相互辩论、质证,最后陈述,以及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审核签字或确认。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听证程序,确保决策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