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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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15 11:40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遵循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需遵循以下原则: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确保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