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0年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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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15 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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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10-15 11:43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依法规范烟草专卖行为,保障行政过程的公正与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法律制定,案件管辖遵循属地原则,特殊情况下可由上级指定。简易程序处理确凿事实及小额罚款的案件,需当场告知当事人权利,处罚决定书明确详细。
一般程序中,案件在七日内进行初步核查,复杂案件可适当延长,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超期、管辖错误、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轻微且已改正,以及法律不予立案的情况,需经负责人批准并通知相关方。
调查取证要求公正全面,执法人员需二人以上并出示证件。依法收集各类证据,确保查证真实。涉及保密内容需妥善处理,对物证的提取需当事人确认或见证人签字。所有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均需当事人核对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处理决定阶段,根据不同情况分为:移送处理、不予处罚、调查终结并告知、法制机构审查后由负责人决定,涉及犯罪则移交给司法机关。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和依据,听证仅对特定高金额罚款适用,听证结果不加重处罚,当事人有复议或诉讼权利。
烟草专卖部门的违法行为将受到上级纠正和责任人行政或刑事责任的追究,违规收缴罚款、滥用职权、违法执法导致损害及不依法移交犯罪案件的处理同样严格。案件管理、期间计算规则、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在附则中详细说明。